财产保全异议和财产保全复议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主体不一样,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扩展资料:

案例1:

财产保全查封数额存争议

2011年10月,因为借款合同纠纷,左风刚、金龙两人先后将恒盛国际、刘树森夫妇(系借款担保人)告上法庭,案件标的额分别是约1900余万元和400万元。刘树森认为,这是谢芳让人对他提起2300万元的借款虚假诉讼。

左风刚提供担保后,根据其申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于2011年10月10日查封了刘树森夫妇在泰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产8处。

后恒盛国际及刘树森夫妇对以上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泰安天义房地产评估公司就被查封房产的预评估报告6份,评估价值总计近1.8亿元。但未被采纳,财产保全异议也被驳回。

对此,泰安市中院立案庭一名负责左风刚案财产保全的陈姓法官解释说,刘树森提交的评估报告并不是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驳回理由包括:保全措施所涉及的恒盛国际的部分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查封的实际价值需要扣除抵押的部分;为贷款而出具的评估报告较实际价值有拔高的可能性。

案例2:

两年前,赵峰买车时,曾到银行申请过贷款,但因留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得到银行准许。为尽快入手新座驾,赵峰借用朋友王伟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办理了购车手续,车子随之登记在了王伟的名下。

“老朋友几十年了,车又在咱自个儿手里,办啥过户?多麻烦!”当妻子劝赵峰办理过户手续时,赵峰这样说。

可2013年底,王伟因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上了法院,对方得知王伟名下有辆车,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这辆车正是赵峰两年前购买且未过户的车。无奈之下,赵峰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复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经法官审查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将登记在王伟名下的机动车查封,受法律保护。唯有赵峰拿出诸如法院生效判决这样的强有力证据,证明被查封车辆确实归自己所有,法院才能据此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之后赵峰又不得不将王伟告上法院,一番折腾,车子终于实至名归。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该规定,若在购置完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很有可能会产生很多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麻烦事儿。

在此,法官也提醒,若从他人处购买二手车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自己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及时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网-泰安一女行长被指操控“地下钱庄”续 已被停职调查

人民网-车不过户惹官司一番折腾证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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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07
主体不一样,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2个回答  2012-08-05
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面有句话,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就是说你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你向法院提出后,法院可以起动程序进行复议,复议与异议是两个概念的东东,异议是当事人提出的对法院处理事项的不同意见,复议是法院对自己所做的法律文书进一步审查,以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
第3个回答  2012-07-26
财产保全异议,是复议的前提,第一次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再次申请叫复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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