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答案说是错误的。同学说,国家的实质是暴力统治工具,到底哪个正确?有没有学马哲的高人?!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地球上还没有国家,只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各种氏族群体和氏族制度。后来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产生了国家。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分裂为彼此对抗的阶级--奴隶和奴隶主阶级。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它对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多数人的剥削统治,并使之固定化、合法化,就必须凭借其经济的力量造成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秩序。这是国家产生的最初阶级根源。
第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发展起来,脑力劳动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逐渐专门化,使得建立脱离日常劳动和生活、专门管理和组织社会公共事务的特殊机构不仅成为必要,而且成为可能。这是国家产生的一般历史条件。这种条件与特定阶级的需要和地位相结合,便使国家的产生从可能变成了现实。
国家的起源说明了国家的本质。列宁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国家不是超然于阶级之上或阶级之外、为所有阶级服务、代表所有阶级利益的社会组织。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国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国家组织的主要成份是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这些都是暴力机关,表明国家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兼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对内的政治统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强制其服从,镇压其反抗,同时在本阶级内部实行特定的民主,以特定的专政和民主相结合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内的社会管理就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如制定和执行社会经济、财政、民政、教育、交通、卫生和治安等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冲突,以及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或直接组织经济建设等等。国家的对外职能则是以国家为特定的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国际交往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和抵御外来的侵袭和颠覆;另一方面则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
在认识国家的本质时,要注意把国体和政体区别开来。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权,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的阶级。这是决定国家阶级性质的方面。所谓政体则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组织方式,即政权构成形式。一定的国体必须有一定的政体来体现,否则阶级的统治便不能落实;同时,任何政体也都体现一定的国体,服务于一定的国体,否则政体便无从存在。自有国家以来,历史上的政体曾有许许多多的具体形式,如城邦制和联邦制、民主制和专政制、君主制和共和制、立宪制和议会制等等,还有它们交互结合的各种复杂形式。几乎每一个时期不同地区的国家的政体都有自己的特殊形式。但是,从国体上看,迄今为止的国家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包括奴隶主阶级国家、封建地主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等在内的剥削阶级国家,即少数人统治的国家;另一种是无产阶级国家,即由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统治的国家。每一种类型国体的国家都曾采用过几种不同的政体。一种国体采用何种政体,一方面由国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受具体的历史条件如阶级力量的对比、统治阶级的阶级构成、民族文化传统等等的制约。归 根到底,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决定政体的首要因素。国体与政体的基本关系更深刻地表明了国家的本质。任何国家,不论其具体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如何变化不定和多种多样,其国体则是一定的,总是一定阶级的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追答

这句话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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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2
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和组织实体不是从来就有
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国家产生
于氏族制度的解体过程中,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
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
时候和程度时,便产生国家。
q$dswi.r~
社会成员由利益一致、关系乎等发展为以不同的
阶级地位划分并造成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与冲
突,这是社会内部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展的结果,
当人类社会进入“青铜器时代”,在社会生产中产生了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部落从农业或其它部落中
分离出来,这就使得部分剩余生活品在氏族、部落间
或个人间的交换开始进行,在生产关系方面出现了私
有制并使社会第一次分裂为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
剥削者,同时,父权制家庭成为一种同原有的氏族对
抗的一种力量。随着铁制生产工具在农业和手工业中
的广泛应用,产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从
农业中分离出来,从而造成了奴隶制的巩固与发展。
奴隶已成为田野和手工工场的主要劳动力;个体家庭
成为社会经济单位,产生出富人与穷人的新的阶级划
分;战争的经常化使部落联盟的军事酋长成为常设并
逐渐成为世袭,军事民主制出现,它是氏族管理机关
向国家管理机关转变的过渡形式。第三次社会大分工
是随着交换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从社会中产生出专门
从事交换的阶级——商人阶级,商业成为独立部门。
这是对于国家产生“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造成
了两个结果:第一,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金属货
币,从而使非生产者获得了统治生产者和其生产的新
手段,财富更加集中于少数人手里,使自由民也按财
富划分为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社会成员
的分化达到十分剧烈的程度;第二,商业活动,土地
的买卖和谋生的流动使原来的氏族与部落的居民杂居
起来,造成了社会结构的改变和社会成员冲突的加
剧,特别是由于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
剥削的穷人的利害冲突日益尖锐化,原来在没有阶级
对立的条件下产生而且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氏族制度面
对阶级冲突就无能为力了。于是就需要有一个第三种
力量,表面上居于冲突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
开冲突,使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合法的形式进
行,于是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不可
调和的阶级斗争所炸毁。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
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
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摆
脱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
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
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
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
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
家”。列宁则更明确地结论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
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
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
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这一论断表明了马
克思主义对于国家产生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