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期实施
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综上,不是说08年期才强制性购买社会保险的,一值要求购买。劳动法用的是必须,社会保险法用的是应当。都是强制性规定。只是个地方、各单位执行程度不一。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社会保险属于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08年之前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没约定,那么主张缴纳有点难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完全不能);如果有合同约定,单位应该缴而没有缴纳,主张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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