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是否为效力强制规范?

如题所述

不是效力强制规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确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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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
第2个回答  2012-07-24
属于强制规范,法律中的“应当”就和“必须”差不多,应当怎么做,没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3个回答  2012-07-24
前一款是强制规范,说的是两个单位间的协议规范问题;后一个是员工与单位的问题规定,应是强制性的规范。
纵横法律网-重庆明升律师事务所-郑美鹄律师
第4个回答  2012-07-23
是属于效力强制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