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一朋友向我借了十万元去购买他父亲单位的集资房。买房后他陆续归还了我一万余元后突然去了外地,我一直无法与他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只得先去法院起诉了他,后来法院缺席判决我胜诉。2011年他回来后,执行局的同志多次去向他催要欠款,但他一直都没钱偿还,他名下也无任何资产。有价值的就是当初向我借钱买的唯一一套房子,现在他和他爱人住着。但该套房子的产权人是他父亲(他父亲已去世,他一直未去更改产权人),在他给我的借条上已写明向我借钱就是用作买这套房子、请问法院能强制执行该套房产吗?执行该套房产和他母亲及其兄弟有没有关系?用不用排继承人?还有就是执行起来有没有什么麻烦?急切中期盼专家给予解答!~~~
能。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