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保如何立法?

如题所述

环境保护在中国成为立法重点相对较晚。1973年,首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方针,并在1983年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基本政策。1979年,中国开始试行的《环境保护法》直至1989年才正式颁布。十年实践后,基于经验和教训的总结,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标志着中国环境立法的重要进展。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法学领域的里程碑性成果,它确立了环境法律关系调整的一系列制度,并在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染控制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它对各项环保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有着不可忽视的历史贡献。《环境保护法》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构成了环保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的实施表明,中国已将环境保护置于维护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位置。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十年间,中国环保法律的制定速度居各行业之首,显示出中国环保立法的全面性和先进性。然而,随着21世纪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增加,自1989年以来未曾修改过的环境保护法显得有些滞后,亟需更新。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收到了469位代表提出的15件关于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议案,这些议案指出现行法律已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需求,并建议尽快进行全面修订。全国人大环资委的立法专家也认同这一点,并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为法律修订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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