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书上说到
1.若内阁失去议会信任,应集体辞职
2.内阁失去议会信任时,还可以解散议会,让选民重新选举

请问1和2是不是矛盾啊?
如果英国的内阁和议会发生矛盾,那内阁应该集体辞职还是解散议会啊?
PS:不用这么长,只要简单\清楚\明白就好

英国是采用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他(她)的权力要受宪法的限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产物。
  
  一 英国王位的继承和摄政
  当今在位的英国君主是英国第42代、温莎王朝第四代君主伊丽莎白女王,她的尊号是:上帝恩赐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其他领地和领土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英国王位的继承根据1701年颁布王位继承法和1936年宣布的退位法规定,英王由世袭产生。英王死后由其长子或长女继承,男性优于女性。如果长子已死就由长子的男性或女性的后嗣继承。如果长子死时还没有子女,便由英王的次子或其后嗣继承。如果英王无子,就由英王的长女或其后嗣继承。英王无子女,就由其弟继承。如果没有任何合法的继承人,就由议会和英联邦自治议会共同决定产生英王,继承王位。
  英王必须遵奉英国国教(即基督教-派-圣公会),国王即位时要宣誓效忠于英国国教,凡天主教徒或与天主教徒结婚的人都不能继承王权,如果英王即位而信仰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婚,英国臣民可以不承认他为英王。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为要与一位曾经结过两次婚的美国平民妇女辛浦森夫人结婚,触犯了王室的禁规,(王室结婚不下庶民,及不得与离婚的女子成婚)而遭强烈反对,因而他被迫退位,退位时宣布了"退位法",声称他本人及其后代与英国王位不再发生关系。
  在英王未成年,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因病、出访等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务时,就应摄政。根据"摄政法"规定,分别由成年的王位顺序继承人、女王的丈夫以及大法官、下院议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等人中的某些人进行摄政。
  
  第四节 英国议会
  
  一 英国议会的产生
  资本主义议会制,人们通常称它为资本主义的代议制。它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国家政体。
  英国是产生议会最早的国家,它历史最长,经验最丰富,许多国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国,所以英国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制的典型"和"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制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度演变而来。议会制开始于13世纪时英王约翰(1199--1216)时代,由于内忧外患,财政困难,国王约翰为向小地主征税,命令各郡选举四名武士参加国王下的大议会,出席大议会不仅有贵族、僧侣,而且增加了武士,这就使议会具有了议会制的构成,为议会制奠定了基础。1264年贵族革新派领袖西门德.孟采尔战胜国王,上台摄政。第二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他重新召开大议会,他不仅邀请贵族、僧侣、武士参加,而且还宣布各市可选举代表二人参加,从此市民阶级也有权选派代表参加大议会,议会制又前进了一步。到1343年由于各等级利益不同,其中僧侣和贵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了平民院,于是英国两院制就此形成。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始终将平民院作为向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作斗争的主要阵地。在斗争中不断扩大权力取得了财政预算权、立法权、决定王位继承权等。到18世纪乔治一世、乔治二世时,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王权进一步削弱,形成内阁制的同时,议会逐渐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和内阁的存留,监督内阁施政之权,英国议会制最终确立。
  英国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机关之上。英国议会由英王、贵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举行会议。
  
  二 贵族院
  贵族院又称上院。它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贵族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马恩全集第1卷,第682页)
  
  贵族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开会时他担任主席,议长权力不大,院内一切程序都要按院会决定。
  贵族院开会时间与平民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贵族院的职权逐渐被削弱。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英国议会都是以贵族院为主体,甚至到了19世纪,首相的人选仍在贵族院中物色。由于贵族院主要代表着保守的资产阶级、贵族和教会的利益,一贯坚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要求,经常拒绝通过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1911年因累进税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贵族院的冲突,1909年贵族院否决了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经过斗争,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领导下议会通过了国会法,其中规定:1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送交贵族院后,在一个月内不能通过,该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国王公布实行;2对某一法案是否属财政立法如有争议,则由平民院议长裁定;3平民院通过的其他法案,虽被贵族院否决,但经平民院在二年内连续三个会议中连续通过,则该法案不经贵族院审议,呈请国王公布为法律。这样贵族院对财政法案已无权加以阻挠,对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搁否决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贵族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其中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贵族院权力进一步被削弱了。
  贵族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贵族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进行妥协,保留了贵族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贵族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因为:
  第一,贵族院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贵族院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贵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贵族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贵族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不是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贵族院的基础上,扩大贵族院的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的反对。
  从资产阶级的角度看,如果把贵族院废除掉改为民选的上院,那么就会发生两院职权的分工问题,民选的上院是不会甘心屈居于下院的从属地位。同时还会产生内阁同时向两院负责的问题,这必将给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实施带领困难,因而继续保留贵族院会给政权稳定带来好处。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称下院或众议院。蹋它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连续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选区并不固定,以前以历史郡为选区,人口多少很悬殊。1958年法律规定,选区每10年至15年就调整一次。至于划选区的原则,由平民院确定,这就便于执政党在重新划分选区时采取对本党有利的原则。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选举制对小党非常不利,因为两大党之一只要在选区比别的党多得一票就能当选。因而选举结果往往违背选民的意志,使选票与议席不能成正比例。例如198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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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29
第一议会是内阁权利的制衡体,也就是内阁很多重要的决定都要经过议会的同意才能实现。(议会的制衡权是非常重要的就像陪审团一样)
第二议会可以弹劾内阁,这就是解散内阁的前提。
第三如果内阁不想被弹劾那么就可以自行辞职。
最后内阁是翻译过来用古字代替的,内阁最早出现在我国隋唐时期。

现在的内阁相当于总统一些官员而已不是古代的亲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