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不可行的。
1、招标人、投标人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显然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原则;
2、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的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所指的本次招标内容的具体采购人。
“招标代理机构”指受招标人委托而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