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连带责任执行顺序

如题所述

一、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有三种: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二、连带责任法院判决:
1、连带责任人需承当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同时发执行通知书;
2、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三、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
1、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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