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年终双薪,现在双薪变了名字,叫经济补偿金,年底发放,
假如我不同意,年底就没有双薪,可能到离职才有经济补偿金,公司这样一年一发放经济补偿金[大概1000左右],到离职就什么都没有了,这样做合法吗?
还有我在做物业保安,工作12个小时.我的工资是1400 基本工资700 加班400 另外有一百是岗位责任金,还有100是工龄工资,听别人说假如不要一年一结算的经济补偿金,等到离职,赔偿的时候公司会按照 每月赔偿基本工资700的计算方法,这合理吗?
知道了,可是在去年中旬我们和公司签的合同里附加的一条[年终双薪也代表经济补偿金]假如我以后每年都收公司的年终双薪,到我离职那年 还有经济补偿金吗?[公司的意思是没有]假如没有,我和公司打官司我会赢吗?到底经济补偿金可不可以以每年年底结算的方法支付给我们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