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代表比例是多少

如题所述

教代会代表比例是60%。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一般与学校党委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有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在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代表教职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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