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如题所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

1、主体: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客体: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客观内容: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包括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契约的履行等。

4、法律规范: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5、时间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即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时间与影响的时间。

6、效力要素:行政管理活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约束力和保障作用。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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