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有关现金收支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办理:
(1)企业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支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且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企业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过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过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企业不准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企业的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企业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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