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如题所述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债权文书是有经过公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从而进行过。公证活动的,并且被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个时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另外一个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公证三大效力是: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全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全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与一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债权的文书有依法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过文书公证的话,那么这种文书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并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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