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七章,主要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首先,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免费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但使用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土地使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有合法产权证明;四是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用转让、出租或抵押所得收益抵交费用。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需按照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程序办理。而未经批准擅自操作的,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则强调了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果土地使用者因某些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在必要时进行出让。同时,政府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的补偿。




扩展资料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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