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

如题所述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城区实行责任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责任区并确定责任人,要求保持市容整洁,禁止乱设摊、搭建、张贴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无暴露垃圾和蚊蝇滋生地。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则需执行“三包”责任制,包括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

生活垃圾要求袋装收集,并逐步推进减量化、分类化和无害化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需遵循规范,减少对交通和市民的影响。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安全,破损或不洁的应及时修复。户外广告设施等需按照标准设置,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

临时建筑和占道行为严格限制,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在公共场所,禁止刻画、涂写和乱堆杂物,临时占用道路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宣传品张贴需按要求进行,禁止影响市容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须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建筑垃圾和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和处置均有规定,包括申报量、处置方案和采取防漏措施。车辆清洗、修理等作业场所需保持环境卫生,饲养宠物需遵守相关规定,牲畜交易、屠宰需定点并进行检疫。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是强制性的,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或改动。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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