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终审裁决的不可逆性意味着一旦裁决作出,当事人无法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回裁决。如果不满意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审结果,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一、劳动仲裁终审裁决的规定
我国对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劳动纠纷首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争议标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这意味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以下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是员工与企业间的争议案件,其作出的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裁决的修改仅限于文字错误,而不是随时可以修改。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只能通过法院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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