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适用中国吗

如题所述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成立,民事案件则不适用。在中国法律里面,疑点利益是否归于被告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事审判领域不适用。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就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此外,这一原则还适用于诉讼前提条件,如无法确信某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检察院做存疑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时也无法进行排除的;作为案件定罪的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收集到的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
存疑不诉一般是没有追诉时效的。如果对犯罪事实存在疑问不提起公诉的,与追诉时效是没有关系的,追诉时效是提起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以最高判刑为依据的。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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