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如题所述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二条强调,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区域。

第十四条禁止未经授权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或搭建临时设施,已获批准的文化商业活动需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并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非机动车辆需停放在指定的保管站,临时宣传活动需经相关部门许可,并按规定时间和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设置需与环境协调,设置单位需及时维修和更新破损设施。城市园林绿地需定期维护,保持干净卫生。户外广告、标志牌等需内容健康,外观美观,及时修复破损设施。

第十八条车辆行驶需保持车容整洁,不得乱贴乱挂或沿途抛撒杂物,装载散装物品需密闭覆盖,防止泄漏遗撒。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需在指定场所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筑需保持整洁,阳台窗户不得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施工现场需按规定围挡并管理灰尘和污水。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需清理干净。

为了专业作业服务,条例鼓励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企业,承揽单位需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且不得转包或再委托。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受到重视,所有者需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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