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意义

如题

中国对于各类国际组织的参与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经历了漫长、艰难而复杂的过程。作为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活动,加入并学会与不同国际组织协商与合作,在国际制度的参与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话语权,对于中国自身进一步发展、在全球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历程

19世纪之前,中国一直在东亚相对孤立的地缘政治环境中,与世界其他部分相对隔绝。19世纪中期,欧洲列强用坚船利炮将中国强行纳入其主导的国际制度,从此开始了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曲折历程。1949年以来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相对独立、消极参与、部分参与、全面参与,近代以来的中国尽管在参考国际社会还是闭关自守之间几经摇摆,但没有停止深化与国际制度接轨的脚步,中国全面、积极参与国际制度战略是个历史性选择。

相对孤立(1949~1970年)阶段,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东西方处于冷战状态,美国控制和操纵着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支持盘踞在台湾岛的国民党政府,把中国当做敌对国,中国试图努力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试图与其他国际组织建立联系,比如20世纪50年代分别向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MF、世界银行等全球性组织提出了加入的申请,但都受到了阻挠,当时只加入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一些国际组织与机构。

消极参与(1971~1978年)阶段,以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为标志,中国参与国际组织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但此时中国仍然徘徊于国际组织局外者和局内者之间,被动、消极参与者的国际形象甚为突出。中国在这一时期着重发展对外政治关系,以加入政治性国际制度为重点,以恢复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席位为标志,中国逐步加入了联合国专门组织和附属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并与国际奥委会、欧共体等建立合作关系。总的来说,中国这一期间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并不多(从1个增加到21个),但毕竟成为了国际制度的真正参与者,尽管参与程度不够、参与态度也不积极。1977年,中国参加各种类型(全球和地区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是美国的25%,印度的30%,世界平均值的70%左右(江忆恩,1999)。

部分参与(1979~1991)阶段,这是中国国内改革开放方针推动中国与国际组织全新关系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数量、积极性和质量都超过前两个时期。1980年中国成为IMF和世界银行的理事国,以后逐步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等。此时中国不仅对一般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有兴趣,而且尝试进入军备控制和裁军、人权等领域,如自1979年,中国参与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于1982年成为其理事国,自1980年,中国开始参加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逐步签署了一系列裁军、军控文件和协议,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强调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尽管这个阶段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数量显著增加,但总体而言,中国在国际制度内的行动是被动的,中国很少提出建设性的解决办法,更多是发表原则性声明,中国并不是议程的制定者,缺乏参与议程创设意识。

全面参与(1992至今)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成为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新起点,经过前面参与国际组织的历程,中国明确认识到加入国际制度是打破包围、赢得负责任声誉的重要条件,参与国际制度以全面性、战略性、长远性为基本特点。在国际社会或重大全球问题上,中国越来越融入国际制度,变得更加合作。如中国签署了《生化武器公约》、《全面核禁试条约》等,主动接受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战略武器的限制,加入了WTO,并积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欲望和能力在增加,1997年宣布“做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大国”更是一个明确的战略目标宣示,它意味着中国的自我认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主权为中心的、独立自主大国的核心认同与负责任大国的新认同结合起来,后者与国际制度有直接的关联,而国际行为越来越受到国际制度的调节,建设性、负责任的国际形象目标就这样在中国与国际制度的互动中构建起来了。2002年9月,并非《京都议定书》签字国、没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指标和义务的中国宣布批准该条约,在核禁试、环境等方面的行为也越来越积极,获得巨大的声望,开始体现积极参与者的特征,其议程创设能力也有所提高。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所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接近于0,而到90年代中期,该数量上升到接近发达国家和在国际舞台上十分活跃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

(二)中国参与各类国际组织的情况

根据UIA(2002~2003)的资料,中国目前参加的协定性国际组织中,国际组织联盟(A类)的有25个,除了联合国一个IGO外,其他24个全是NGOs,全球参与率达到67.57%;中国参与全球普遍性的国际组织(B类)有372个,NGOs与IGOs各占92%和8%,全球参与率为73.66%,是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细类;参与洲际性国际组织(C类)548个,NGOs与IGOs各占98%和2%,全球参与率为50.74%;参与的地区性国际组织(D类)有507个,其中IGOs只有5个,大部分是NGOs,全球参与率为9.75%。整体来看,中国对全球协定性国际组织(A-C和)的参与率(58.23%)超过地区协定性国际组织的参与率。中国广泛参与国际组织一般只是指参与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

在其他类型的国际组织中,中国参与起源特定地区、人物或产品所有权的IO(E类)有392个,其中IGOs有113个,NGOs有279个,它们占全球的12.32 %;包括基金等类型的特殊形式的国际组织(F类)有726个,IGOs与NGOs各有114个和612个,全球参与率为15.95%,以国际事务为导向的国内组织(G类)有134个,其中两个为IGOs,多为NGOs,全球参与率为2.34%;国际组织的内部组织或附属机构(K类)216个,有194个为NGOs,全球参与率为10.95%;参与宗教(R类)类组织只是NGOs,有31个,全球参与率为3.43%。比较来说,中国对全球协定性国际组织的参与率最高,特别是洲际性国际组织。而在非协定性国际组织的参与上,参与国际组织的内部或附属机构与包括基金在内的特殊形式的国际组织的参与率相对较高。

从中国对IGOs和NGOs两类组织的参与上看,除了在国际组织联盟(A类)、普遍性国际组织(B类)和起源特定地区、人物或产品所有权的国际组织(E类)方面全球参与率上IGOs超过NGOs外,其他类别上全球参与率NGOs均超过IGOs,总的来说,中国对全球NGOs的参与率超过IGOs的参与率。

2003年,中国参与的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在国际组织中地位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全球协定性IGOs有41个,为美国的91.11%,而1996年,中国只是美国的70%,可见近年中国全面参与国际组织的局面。而与亚洲的印度(45个)、日本(49个)和韩国(42个)以及俄罗斯(44个)相比,中国的参与水平比它们稍显逊色,接近它们的水平。在包括各种类型的IGOs总体中,美国具有相当的优势,中国的参与率为其69.23%,明显低于全球性IGOs的相对参与程度,在参与比较的国家中,除了高于韩国(62.24%)外,也低于印度(71.10%)、日本(78.09%)和俄罗斯(87.41%)。在包括各种类型的NGOs总体中,美国更具有相当的优势,中国的参与率为美国的44.21%,低于全部IGOs的相对参与程度,在参与比较的国家中,除了高于韩国(42.61%)外,也低于印度(63.04%)、日本(72.75%)和俄罗斯(59.41%)。所以,与美国相比,中国对各类国际组织的参与中,参与全球性IGOs的积极性最高,参与IGOs的积极性高于对NGOs的参与。

在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参与上,中国对NGOs的参与程度高于IGOs。在地区协定性IGOs的参与上,中国的参与水平(5个)不仅远远低于约旦和也门(20个)等亚洲较为活跃的中东国家,也低于马来西亚(11个)、泰国和印度与日本(10个)、印度尼西亚(9个)以及韩国(7个)、越南(6个)等许多国家。但在地区协定性NGOs的参与上,中国的参与程度(502个)只低于日本(989个)、以色列(820)和印度(637),高于韩国(198)等亚洲其他国家。总的来说,中国参与地区性国际组织的程度与其经济地位相比还是较弱。

到目前为止,中国参与了众多的国际组织,特别是全球协定性政府间组织,但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无论是政府间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多是跟从为主,主动的很少,这一点可以从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国的参与上反映出来,在全球协定性组织中,政府间国际组织没有一个总部设在中国,非政府组织中也只有9个设在中国,占全部总量的3.67%,远远低于19.33%的参与率;在其他类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个中国参加的重要的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中国,连地区办事处也没有一个,只在F类中有一个,即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立的国际草编织物联盟。数以万计的非政府组织总共只有42个总部设在中国。

对于中国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有众多的评价,国内代表观点认为:除了主动参与少、多为被动的特点外,中国在已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影响力不强,尽管中国在安理会中有一定的地位,但整体看来,中国在大多数国际组织中很难说进入决策层主流,发挥核心作用,在国际组织中的活跃程度不够,竞争力不强,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也正力争在各类国际组织中争取重要的发言权。而江忆恩(2006)总结大部分美国专家观点认为,中国加入国际组织的主要特征是:越来越成为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者,但参与国际组织的方式相对被动,对其相对实力有限制的条约中国是有限地接受,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注意自己的国际形象。总体上,中国接受国际规则,在国际组织的参与上大体经历了“体系的反对者”到“体系的改革者”再到“体系的维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中国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更是非常复杂,中国的NGOs与政府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政府主办的NGOs占主导,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等等,中国符合西方标准的NGOs实际上很少,它们在实际运作上往往表现为与政府关系错位,与政府合作有余,分工不足,从属有余,自立不足。当然,近年来也有许多NGOs来自社民社会,如“地球村”和“绿色江河”等,它们是在一些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下成立的或公民自发形成的,属于草根型NGOs。对于这些组织的发展,目前问题也很多,如相关法规不完善,背景比较复杂,中国目前没有真正完整的NGOs监管方面的法律文本,NGOs本身甚至存在商业化经营的特点,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力量弱。应该说中国真正意义上社民社会参与国际社会的力量还是非常有限的。

总的来说,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顺应全球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活动,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学会与不同国际组织协商与合作,在国际制度的参与过程中形成一定的主动权与决策权,对于中国自身进一步发展以及在全球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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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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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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