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派遣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应该有用工方还是用人方承担,法律依据是那些。

派遣员工病假期间用工单位可以将员工退回派遣方吗?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40条第1项之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医疗期是根据你实际的工作年限和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所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前,用工单位无权将员工退回,但在上述医疗期满后,你不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且不承担补偿责任。因为此时,你与派遣单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续,派遣单位也不能因此当然解除你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果你被退回,属于“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根据新劳动合同法58条,按你所在地最低的工资标准支付你工资。
在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由用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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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7
应当支付你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问

抱歉,您的回答没有解决我的问题,我想问的是病假期间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应该有哪一方承担(是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不是可以将长期请病假的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第2个回答  2019-05-28
理论上应该是,但没有实质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