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恶法非法来解释苏格拉底之死?

如题所述

关于题主的问题有点不认同。
苏格拉底之死恰恰说明他认可的是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反映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立。
自然法学大多主张“恶法非法”或者“良法之治”,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
这说明苏格拉底承认判决不公正,但仍然拒绝逃亡,坦然接受死刑,理由是逃亡就是毁坏法律,说明其主张“恶法亦法”。即无论法律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合理,他都应该被遵守、服从。法律的不合理不应成为人们违法的借口。如果每个人都有违抗法律的思想和行动,法律的权威便无从体现。如果仅因现实法律与个人心中律法不符便可以不去遵守,那么国家便真的是灭亡了。他最终也以身殉法,维护了雅典的秩序,尽到了维护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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