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1月20号-12月19号为一个月来结算工资,又定为每月10号发工资,这样想领到11月里那几天的工资就得等到隔年1月份(Month+2),企业为了避开隔月发工资的罪名,先在12月10号发11月份那几天的工资,等隔年1月10号发放完整周期“11月20号-12月19号”之间的工资时再扣除已发部分。很多企业都这样吗?这样的话连社保缴纳都推迟了一个月,本来该12月份缴纳的,愣是拖到隔年1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