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欠债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会强制执行这套房产吗?

如题所述

如果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扩展资料:

鄢某和余某家住上饶县枫岭头镇,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邀上另外一名朋友杨明明(化名)共同出资,在浙江温州经营一家箱包公司,鄢某持有该公司38.5%的股份,余某持有44.5%的股份,杨明明则持有17%的股份。

2011年年初,鄢某感觉自己的资金投入,与公司的回报收益并不成正比,他随即向公司另外两名股东提出自己想退股。经过召开股东大会,余某等两名股东通过了鄢某退出股份的提议。

同年4月28日,鄢某与余某等股东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鄢某退股,由余某收购鄢某持有的38.5%股份,股权转让款为140万元,双方签字后,余某立即向鄢某支付50万元,其余90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若逾期不付,则月利率1.5%付息。

然而,让鄢某没有想到的是,“双方协议签订,余某支付50万元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迟迟不支付剩下的90万元股权转让款。”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鄢某多次找到余某催款,对方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条款。

申请强制执行 名下无存款无房产

无奈之下,去年3月26日,鄢某一纸诉状将余某推上被告席,诉至上饶县法院,要求余某支付9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该院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鄢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余某并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让判决文书成为一张“白纸”,该院办案法官随即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余某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

办案法官经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余某银行账户上无任何存款。一段时间后,申请执行人鄢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余某不仅在枫岭头镇有一套三层楼的房子,另外在上饶县城核心地段还有一套15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执行法官了解此消息后,立即奔赴房管部门查封余某房产,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发现该处房产已经易主,余某名下没有任何房产。该院执行局经过召开案情分析会,认为家境殷实的余某,名下突然之间没有任何存款和财产,余某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随着调查深入,案情浮出水面。2014年6月,余某明知法院判决他应承担90万元责任,却在2014年10月,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将原有房产转让给妻姐刘乙。余某还故意虚构与妻姐存在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却无证据证实。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余某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法定义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情节严重,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法官从法律、诚信、人情等方面对被执行人余某及其妻子、妻姐做思想工作,余某表示愿意用该房子抵债。鄢某、余某、刘乙三方签订和解笔录,余某用该房产抵90万元及其利息的股权转让款,刘乙将积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被执行人余某已与鄢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协议义务,该法院决定对余某不移送立案侦查。至此,一起执行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赖”隐匿财产 欠债90万将房屋过户给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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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7

结婚状态下有孩子,孩子成年,且是名下唯一一个房子,过户手续齐全,不能是赠与的方式,法律无权强制拍卖。

延展回答: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房屋过户分为继承过户,转让过户,二手房过户以及商品房过户。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房地产权利证书;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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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26

如果是结婚有孩子名下唯一一个房子,法律无权强制拍卖。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