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登记属于登记对抗要件,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一经交付即生效,登记可以在出现”一物二卖“情形之后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第一买主的权益,也保障善意第三人不被蒙蔽。动产抵押、买车(特殊的动产)还是要记得登记,否则对双方都会有一定影响。
法律分析
正例:A将车交付B,并签订买卖合同,B就已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了。但A并未跟B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此时若A向B借车又将车出卖给C,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虽然A此时是无权处分,但由于登记簿上车主仍然是A,所以C即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了该机动车的所有权,B的所有权未经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C,只能通过合同向A主张违约赔偿。
反例:A与B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A与B约定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该机动车1个月,此时B通过占有改定方式获取机该动车所有权。A在占有期间再次将该机动车出售给C并交付,此时由于登记簿车主名字是B,故C买车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为法律认为买车之前都要先去车管所看车主到底是谁,你不去看是你的问题),此时A无权处分,C不适用善意取得,B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向C请求返还,C只能通过合同向A主张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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