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这个是什么意思?请通俗举例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简单举例:
A卖给B一颗白菜,白菜的物权“变动”在A交付给B的时候就发生了。而“对抗”指的是B和其他行为人之间的对抗,像善意第三方。假设A这颗白菜卖了两次,先卖给了B,再卖给了C(C对此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方)。当A把这颗白菜交给B,B对白菜进行了“占有”,那么B就可以对抗C,C不能再拥有对白菜的物权,只能去找A追索债权。
特殊物品除外,例如车辆。车辆的物权“变动”依然是交付时发生,但需要去车管所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