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权益谁来维护???正义谁来伸张??.....

我是烟台海阳人,2007年家中被盗,丢失金首饰24克,24K,现金2000元,香烟6条,报案后嫌疑人被抓,他对偷盗事实供认不讳,他将首饰低价卖给一家私人首饰店,才卖3600元,而物价局打价为5300元,刑警队一直说对方以差不多的价格收购不能将赃物收回,收回人家就吃亏了,前后跑了半年刑警队一直这样回复,最后去刑警队又说首饰被首饰店卖给别人了,物价局打价不好使,说我的首饰氧化了,收购价格和我10几年前的价格差不多,属于公平交易,不能收回.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赃物收回的啊?赃物难道不应该无偿追回吗?难道老百姓的真理就不能得到维护吗?难道物价局打价不好使吗?我辛辛苦苦积攒这么多年的首饰就是为了增值,难道说我几年前买的楼房10几万现在增值到30几万,难道还要折旧吗?还是以前的价格吗? 海阳的法制观念太差了 根本就没有管的,我去了检察院刑警队,公安局,政法委,他们说回去等结果吧,然而半年过去了既无回音也无结果..我在家里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希望相关知法名人看到后能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下,或者帮我支招,出注意, 依法让我被盗的财物重新回到我的身边,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期待大家的回音.... ——(心急如焚的人)提前谢谢大家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否定了遗失物(包括赃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同时所有权人应当支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包括赃物)的费用,以平衡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并没有善意取得权,只有要求权利人支付其善意购买赃物的费用。
你的情况有2种途径,一是证明首饰店恶意,行为人购买赃物的时候,价格极为不合理,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购买的物品涉及不法,不过估计比较困难。二是以支付首饰店3600以后再向小偷追偿。公安局的做法是严重的不作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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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8-14
“刑警队一直说对方以差不多的价格收购不能将赃物收回,收回人家就吃亏了”
这个简直是屁话,赃物不能善意取得,不管多少钱收的都要收缴归还受害人!
你们那真黑
第2个回答  2008-08-14
赃物不能善意取得~直接到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的,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嘿嘿嘿嘿嘿嘿.~~~~~~~~~~~~~~~~~~~~~~~~~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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