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的土地性质如何界定

我在城中村的土地上自己建造的房屋,但是我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请问我们着的土地性质如何界定,我们的户口都是居民户口了

  1.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通常所说的“城中村”,仅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2.房产证只能证明土地之上的房产归属,只有取得土地证才能证明土地权属。而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城中村内房屋后,很多人无法办理土地证,形成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

  关于宅基地问题,早在1982年2月13日国发〔1982〕29号国务院发布的《农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有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目前的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印发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重申了上述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第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一及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房屋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所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购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以及宅基上的房屋。

  3.对于你的情况,如果你是当地村民,可以按当地每户获准宅基地指标向国土部门申请宅基地确权发证。超出指标面积的,按当地国土部门规定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确权,如果非当地村民,按目前国土法律法规是不可能进行确权发证,这就是很多“小产权房”户主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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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城中村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因此,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房产证只能证明土地之上的房产归属,只有取得土地证才能证明土地权属。而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城中村内房屋后,很多人无法办理土地证,形成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
第2个回答  2015-08-18
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房产证只能证明土地之上的房产归属,只有取得土地证才能证明土地权属。而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城中村内房屋后,很多人无法办理土地证,形成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
第3个回答  2008-08-16
集体土地所有
既不是国家也不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