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如题所述

自然法学派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实证主义法学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社会法学派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二、权利与权力

(1)二者的区别

①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

③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④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⑤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⑥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2)二者的联系

①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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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8
法硕专业课的备考中,需要大家掌握的专业知识点内容是比较多的。这也是考试的难点所在。那么具体的这些备考知识是什么?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其他法学流派中,影响较大的有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20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到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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