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有哪些立法难点?

如题所述

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难点有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诸多冲突之处,一定程度上触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缺乏相应保障机制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天然歧视和排斥是该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

1、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诸多冲突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实际上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

《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

另有其他诸多领域中对受过刑事处罚者剥夺从业资格。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前科制度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背道而驰。要建立新的制度,必须正视和合理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构建系统完善前后一致的法律体系。

2、一定程度上触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此情况也正是该制度一经提出便广遭法学界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开审判是司法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而前科消灭制度更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因而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质疑。

3、缺乏相应保障机制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仅是立法层面即可完成的工作。仅仅在立法中规定该制度如同空中楼阁,没有监狱、民政、社区等各个机构的协调互动,这一制度都无法运行。同时,该制度虽被多次提出,但目前尚未有对前科消灭的统一评价标准,而不统一评价标准很有可能导致制度的虚设。

4、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天然歧视和排斥是该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犯罪予以释放。民众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需要,生活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与“犯罪人”隔离开来,用人单位在当前就业形式严峻的情况下更不会给“犯罪人”留下丝毫机会。

“前科”正是实现这种区分的最简单的工具。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实施之初,除了受到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人的欢迎外,面临更多的可能会是社会大众的质疑。

扩展资料

政协委员建议设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一种刑罚过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拟再次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朱征夫告诉记者,去年全国两会,他提交《关于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后,收到许多群众来电来信,反映因前科而遭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问题。因去年的提案办理尚未对反映问题有明确解决办法,故他今年继续提交相关提案,希望能够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充分融入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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