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途中,又是因工作产生纠纷,被发生争执的同事毒杀,向人社提出申请工伤却被驳回,最后只得诉至法庭。近日,关于这起案件,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害人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亡,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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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是他杀,不是工伤。关键点是工作中和无第三人造成。下面我详细说一下:
关于他杀,“上班途中遭同事毒杀”的整个事件是上班途中因工作矛盾被同事毒杀身亡,这就涉及到了故意杀人。而故意杀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新闻详细描述是:.二者早前多次有口角.....命案发生当天,二者再次发生口角,嫌疑人从驾驶座上下来到左后车门处扑打受害人,顺势用随身携带的氯化琥珀胆碱(俗称医用麻醉)给受害人右腹注射,而后将受害人抱到后座把车开远后弃车,独自乘车回公司上班,十几分钟后,嫌疑人又转回弃车地看受害人断气后,欲将其毁尸灭迹......所以,该事件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直接故意的明知必然。*注意:新闻表述中,【随身携带的氯化琥珀胆碱】。
关于工伤的判定标准,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中: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受害人并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中任何一条,所以法院判决合理,不是工伤。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其家人应该起诉该同事【故意杀人罪】,并追讨赔偿。
本案上班途中遭同事毒杀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决是合理的,上班途中被毒杀不属于工伤。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一下,上下班途中只有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的,就不属于工伤。
如果是工作原因在上班期间,被人杀害的,那么就属于工伤了。本案不属于工伤主要在于是非工作场所,也没说清楚是不是工作原因。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点。
被谁杀害不是重点,所以本案被同事所杀,其实是引起争议的一个迷雾弹而已。重点在于是否在办公场所和是否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上班途中遭同事毒杀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决是合理的,上班途中被毒杀不属于工伤。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一下,上下班途中只有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的,就不属于工伤。
如果是工作原因在上班期间,被人杀害的,那么就属于工伤了。本案不属于工伤主要在于是非工作场所,也没说清楚是不是工作原因。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点。
被谁杀害不是重点,所以本案被同事所杀,其实是引起争议的一个迷雾弹而已。重点在于是否在办公场所和是否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