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自产货物对外捐赠,非公益性,不含税售价20万,成本17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会计利润调增多

企业用自产货物对外捐赠,非公益性,不含税售价20万,成本17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会计利润调增多少?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20万,视同销售成本17元万。
增值税:20×17%。
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数额20.4万元。
借: 营业外支出 20.4
贷:库存商品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按销售价格计算) 3.4
(假设当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捐赠成本(营业外支出)=17+20×17%=20.4万,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100×12%=12(万元),纳税调整增加8.4万。追问

谢谢!再问下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调增多少?

追答

捐赠不就公益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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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1
不对,对外捐赠还有20-17=3万元收入没有确认
所以,纳税调整为8.4+3=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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