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破产、停产,这种情况是土地闲置吗?

我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如商引资合同,违约责任提到若乙方造成土地闲置,甲方则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我当心以上问题是不是也算土地闲置?

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闲置,因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该企业停产五六年,属于经营性问题。目前,还不能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收回。

  对于这种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暂时未利用或者低效利用的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可以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二是结合土地整理储备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收购并纳入储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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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5
  因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破产、停产,导致国有土地或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动工、动工不足或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是土地闲置。
  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一是企业自身原因如资金不到位、开发策略调整造成的,二是政府原因包括地卖出去之后,征地拆迁没做完,没法开发;涉及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第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