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中 CIF与FOB 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什么??具体分析一下····

如题所述

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制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最大区别就再于费用的划分上。CIF一般是在FOB的基础上加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费,也就是说,CIF是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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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2
楼上讲的都是书上的注释,简单的说就是费用和风险划分不同
FOB报价的话,就是出口方要承担货物送至起运港的费用,风险划分是到船越过船舷,越过船舷实际上就是船离港之后。所以海上的运行的风险保险由买方承担。
CIF报价,就是出口人要承担从开船到到港的所有的费用和风险。相对FOB,就是需要多一个运费,还有一个保险费用。
另楼上说的送货上门不准确,CIF只承担到目的港的风险和费用,至于到港后买方需要的清关费,进口报关费和拖货费,这些都不是卖方的人承担的,所以不是送货上门。送货上门的贸易术语应该是DDU,这个是直接到付到收货方的手上,一般是国际快递才会用的贸易方式追问

我现在想写一篇关于 出口方使用FOB术语的风险及防范 的 论文 我想要一些实际的例子 有吗??急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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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3-22
由于近几年来运价的无度上涨,很多业务员为了省心——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出口对外只报FOB价,或者乐于接受FOB,因此使FOB价货量急剧上升,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运价的频频上涨,使本来微利的单子,变成了不盈利甚至做亏了,这是所有业务人员不愿接受的。但从现在FOB价日益增长的情况来看,对外贸业务员而言并不省心、省事。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

  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对FOB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举例

目前,在一般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款是FOB,有些单位据说已超过70%。其中,由买方指定货运代理的已超过80%,并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那么出口使用FOB价格条款并由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有什么弊端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行分析。
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客户做XX生意,样品性定单约8千美元,FOB上海D/P即期付款赎单,并指定境外货代订舱,卖方本不愿意,但买方坚持。鉴于这批货的金额较小,为结交客户,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情签订了合约。货妥后交给指定的货代出运,很快地就收汇了。同样,第二批订单约2万美元,也很快就收了汇,似乎一切都很顺利。这时,客人来了一个30万美元的订单,并应买方要求开出以买方为收益人的即期L/C。卖方认为对方信用可靠,依然如故,按证发货,哪知货发后,很长时间未收到汇,去银行查询方知开证行以单证不符而作留置处理,再三催促客户付款赎单,客户始终支支吾吾或干脆不予回复。查询货代,原来这家货代在中国既未注册又未登记,找船公司方知发货人不是自己,无法指示船公司做这做那,结果落了个钱货两空的悲惨结局。据了解,有不少外贸企业都被买方以上述手法诈骗过。
买方通过出口FOB价格条款指定货代手法的骗货案件,近几年来出现较多,究其原因,FOB的急剧上升给指定货代提供了口实。FOB条款本身是由买方订舱,它委托货代订舱于理并不为过,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中已把FOB这种变形做法专列了FCA术语,即货交承运人。但实际贸易中,仍沿用着FOB变形的做法,对卖方来讲,无论FOB指定货代还是FCA,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