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应签二年以上,只签一年违犯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以这个原因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得到什么补偿,因为仲裁的结果:或撤消这个无效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或经双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
2、无效合同等于没有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这种状态(未签订用工合同而用工)持续一年以上,则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长期劳动合同)。
追问我与A签的1年劳务派遣合同,A把我派往B工作,后来A通知我A和B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而把我从B返潜回A,A又要我去另外的地方C工作,我不想去,无奈签了一张申请从A离职的证明,我觉得自己利益受到侵害,要劳动仲裁,但又没什么实际有利的证据,不知道仲裁结果会怎样,因为我填了申请从A离职的证明,看起来好像是我主动不履行合同内容的。我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