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1
试用期是不能随意延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试用期的时间,该试用期时间一经约定就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期到期后不能随意延长。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3-1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想延长试用期,需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更改,如劳动者不同意则不能延长试用期,否则视为违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3-01
【试用期 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