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记录是邮局提供给公司的,但是是复印件且盖的章也是复印的,工资单是公司自制的,上面没有我的签名,也没有其他人的签名,是复印件,我提供的是录音材料复印件,录音中负责薪酬的同事明确回答了我关于我的基本工资的问题,现在二审判决是,说公司的工资单和发放记录相互映证,是一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我的录音材料。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二审认为公司的证据证明力大于我的录音材料是否符合法律对于证明力大小的规定?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实践中,对于复印件和录音材料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自由裁量权吗?
我的第三个问题是:录音材料提及的人均是在公司任职的,提及的事情也是有据可查的(例如提到了我请假,而事实上是有请假这个行为),这个材料的可信度高,是否会影响其证明力
我的第四个问题是:我还有其他几个录音材料与原提交的录音材料能相互映证,能否作为再审申请的“新证据”?
最后一个问题:在我提交仲裁和诉讼之前离职的原人事经理,现在愿意为我作证,其证言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
第1,公司所提交的邮政局工资发放记录是复印件,而工资单也是自制的每月工资清单,请问,复印件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
第2,即便工资发放记录和工资单具备证明力,但其仅仅能证明实收工资,却并不能证明工资构成,请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不是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存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两年,以及工资支付凭证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包括劳动者签名和工资构成),而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上面却没有我的签名,可以吗?
假如回答还可以,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