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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条件里有一点“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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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12-07-11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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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1
是专属于人身权的债权, 如,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报酬,养老金等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y觫b
追问
拜托看清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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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什么意思
答:
法律分析:是指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人对次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即不具有人身性...
答:
就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具有可代位性,该债权
不具有人身性
,
是指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是只可以对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其他人也可以代位接受
,比如说某人所享有的别人给付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权利则属于具有人身性的债权
...之一是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答: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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