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刘某系河南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嫖妓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受案范围?为什么?2、刘的父亲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3、如果刘的父亲能提起行政诉讼,它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

  一般来说,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不应当视为行政权力,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也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一般来说,也不影响学生的宪法权利或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即使开除学籍似乎影响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但学生仍可以再次通过考试到该高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且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可见,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罚。

  高校开除田某后,田某没有离校,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
  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同理,高校拒发毕业证也非行政权力。但发给或拒发学位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授予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权利,高校及科研机构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来授予学位的,因此应当属于行政权力。
  所以高校拒绝发给毕业证,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已经生效;而不授予学位的行为,虽然田某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院判决撤销之前也应当已经生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