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划拨土地。

我的父亲在90年代以50W买一下了一块土地, 那时用来做生意 。现在出租给了别人。现在父亲去世了。我在翻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发现这是划拨土地,然后有朋友对我说,这土地以后可能会被收回去。(具体什么人不清楚。反正说是不是自己的)
我想问问有了解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告诉我一下。这土地是我父亲的还是别人的。怎么回事
土地使用证上也没任何人的名字。

一般土地证上都写有证书号,面积,使用权人,宗地图,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村集体,个人是无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的,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有期限限制,国有出让的工业用地的使用期限是50年、住宅用地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二是权利的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其特点是无偿性。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见,有关法规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取得方式没用严格的限定,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是无偿的。所谓无偿,就是不承担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使用费(出让金、租金等)。需要指出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这里的补偿费、安置费是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所以,尽管用地单位承担了补偿、安置等费用,由于没用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理论上仍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规定,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这不仅意味着用地人可以无期限地长期使用土地,而且意味着国家有权随时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收回时无需对用地人支付补偿。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限制。鉴于以上两个特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身一般不得单独用于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投资等交易;如果用地人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应当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应当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原则上也应当上交国家。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规定,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这不仅意味着用地人可以无期限地长期使用土地,而且意味着国家有权随时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收回时无需对用地人支付补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02
“划拨”性质指的是:国家无偿给你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年限的,但是一旦国家有需要用到这块土地,是不会对你进行赔偿的。
“出让”性质的是指:国家已经把一定年限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了。在这个年限里,当国家需要用到这土地的时候,是必须按照该土地现在的市场价格去对你进行赔偿的。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让”性质的土地是可以贷到更加高的贷款的!“划拨”性质的土地只可以贷到很少的贷款,甚至在某些地区,金融机构根本不会接受“划拨”性质土地抵押的贷款申请。
所以,总的来说,“出让”性质的土地比“划拨”性质的土地更能体现其经济价值!
楼主还是到国土局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就合法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是以前看别人的回答学习到的。
我觉得以上内容基本解答了楼主的问题。

参考资料:以前看别人的回答学习到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