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休假是怎么规定

如题所述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教科文卫委提出,不应将国家法定假日包含在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之内;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对此,《条例》修改为:“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这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四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 热点问答
问:产假、婚假、男方护理假遇到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是否顺延?
答:可以顺延,但是当中的双休日不补。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变,还是13天。但江苏“非晚婚”人群,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过,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就不补了。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10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问: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扩展阅读
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今年起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职工,统一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原《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职工享受98天生育津贴,晚育增加30天的津贴政策不再执行。
生育津贴怎么规定、如何计算的?据介绍,这是给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根据最新政策,以后江苏省内参保职工无论是否晚婚晚育都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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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23
规定家庭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女方当事人可以在享有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男方有15天护理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