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因病去世的丧葬抚恤金的问题,

本人父亲在2011年12月16日因病在家中离世, 享年53岁.
其生前属本地一个国营单位.有30几年的工龄.属正式工.
在病期间,该单位任就保有其职位.
2011年12月22日.办理完后事后,
母亲在其单位财务处签字领取了丧葬抚恤金,安家费共计19000+元人民币.
同日,因社保未到退休年龄,所以,退保,其所有家属签字手续皆由其单位代为办理.
原本定于在2012年1月就本该到账的社保金退款,
一直拖延至2012年02月07日,社保局退保资金才到账,共计27017元人民币.
今2012年2月14日,该国营单位通知母亲,
因为社保金退款中已经包含了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为由,要求母亲退还由其国营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共计19000+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合符法律?
社保在何年何月何时开始实施 保人 死亡后由其支付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措施?
我是否应该归还其单位19000+元?
请问,由于发生的时间有所误差,
2012年以后实施的法律能否为其单位提供法律上的要求我归还发生在 2011年的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的约束力?
请注意啊,
我父亲属于在职 职工,按照法律法规,
其单位应该要负责全部的丧葬抚恤金以及安家费的.

没有单位的才会由社保局负责发放..

按照下边哪位哥们的话,其单位是否不再有义务支付丧葬抚恤金以及安家费?

【丧葬费 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根据你的描述,单位追回单位给的费用是正确的,现在职工的丧葬费以及补助,都是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单位发给你的,属于垫付,单位没有责任再发给你的费用,因此,你应该退回,我们国家在1993年就全面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条例法规,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更加明确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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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4
根据你的描述,单位追回单位给的费用是正确的,现在职工的丧葬费以及补助,都是社会保险部门发放,单位发给你的,属于垫付,单位没有责任再发给你的费用,因此,你应该退回,我们国家在1993年就全面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条例法规,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更加明确了这个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2-14
【丧葬费 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3个回答  2012-02-14
根据相关政策,在职去世后,抚恤金为(职务工资+10%+津贴)×10再加上丧葬费2000元。公积金、养老保险的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第4个回答  2012-02-15
再有义务支付丧葬抚恤金以及安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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