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在2011年12月16日因病在家中离世, 享年53岁.
其生前属本地一个国营单位.有30几年的工龄.属正式工.
在病期间,该单位任就保有其职位.
2011年12月22日.办理完后事后,
母亲在其单位财务处签字领取了丧葬抚恤金,安家费共计19000+元人民币.
同日,因社保未到退休年龄,所以,退保,其所有家属签字手续皆由其单位代为办理.
原本定于在2012年1月就本该到账的社保金退款,
一直拖延至2012年02月07日,社保局退保资金才到账,共计27017元人民币.
今2012年2月14日,该国营单位通知母亲,
因为社保金退款中已经包含了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为由,要求母亲退还由其国营单位支付的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共计19000+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合符法律?
社保在何年何月何时开始实施 保人 死亡后由其支付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措施?
我是否应该归还其单位19000+元?
请问,由于发生的时间有所误差,
2012年以后实施的法律能否为其单位提供法律上的要求我归还发生在 2011年的丧葬抚恤金,安家费等的约束力?
请注意啊,
我父亲属于在职 职工,按照法律法规,
其单位应该要负责全部的丧葬抚恤金以及安家费的.
没有单位的才会由社保局负责发放..
按照下边哪位哥们的话,其单位是否不再有义务支付丧葬抚恤金以及安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