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因为丈夫把房产过户给了子女婚后对方可以将女方赶出家门吗?

二婚把房子早过户给自己子女,而女方有没把户口迁入男方。婚后男方子女可以把女方赶走吗

你好,可以。房子的所有权人原本是你的丈夫,他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其中就是包括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子女。房屋进行了登记过户,房产的所有权就合法转移给子女。此时子女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享有了各项房产的权利后,如果将你赶出家门,其实该行为并不违法,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
另外,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被赶出家无处可去,丈夫应当为你提供住所居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40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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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2
您好,我国实行的是物权登记主义,男方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其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是有权利决定谁在该房屋居住的。但从情理上来说,结婚后双方就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女方也是对方法律意义上的继母,对方将女方赶出家门,怎么说都不符合情理。且男方也不应当对此坐视不管,若男方纵容子女将女方赶出家门,那么,这段婚姻关系也没有维持的必要了。
在我国,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应该签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离婚事宜存在争议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到对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6-02

不可以,既然是有婚姻关系,那就不能把一方赶出去。法定的父母身份对住房有居住权。

第3个回答  2022-04-01
如果丈夫把房产过户给了子女,是不可以将对方赶出家门的,毕竟这种做法本来就不厚道,再怎么样讲也不能这么做?
第4个回答  2020-06-02
当然不能!
只要结了婚就是丈夫合法妻子,也是子女的合法继母,于情于理都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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