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要办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土地转让手续: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邻、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以下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转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0

一般的土地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流程有:

第一步、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步、审查。接到申请后,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步、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邻、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第四步、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第五步、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第六步、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步、交纳有关税费

第八步、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第九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报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
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二)受让方提供

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提供

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
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2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转让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30
土地转让程序: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0-30
国有土地转让手续费:按土地级分的1-3级,3元/平方米;4-6级,2.6元/平方米; 税金:按评估价的3%收,由财政局契税所征收; 测量费:0.37元/平方米; 登记费:1、个人住宅:100平方米以下的18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2、个人非住宅用房:500平方米以下的90元/宗,每超过100平方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4、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5、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土地评估: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额的0.4%;2 、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评估额的0.3%;3、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评估额的0.2%;4、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评估额的0.15%;5、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评估额的0.08%;6、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评估额的0.04%;7、1亿元以上(含1亿元)评估额的0.01%
第4个回答  2015-09-26
办理者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你是二手房的原房主已办理土地证携带土地证原件,如原房主未办理土地证还需到房产交易中心的档案室调取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表一份,按照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