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对吗?

1。我们公司的个人工资是由:基本工资+职位津贴(其实还有什么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啥的,反正分的很细,大体就以上两部份),那么计算加班工资时只按基本工资部150%发放是对的吗?
2。还有就是我们公司每个星期休一天,也就是有一天是公休的,法定当日工资是200%由于加班是以小时按月累计的,比如一个月一共加了100小时,怎么区分这公休一部分?
3。还有未休的年假5天,按300%计算,又怎么区分?
呵呵,问题有点多,而且比较麻烦~多谢各位了~
我希望回答的能简单明了,不想要从网上贴过来,回答好可加分哦~~

加班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每小时工资来计算的,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按照200%来计算加班工资,如果能安排其他时间调休,是可以不按双倍工资计算的,普通年假是不算假日三倍工资的,只有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期间加班是按三倍工资计算,但三倍工资只有五月一日一天,十一是十月一日到三日按三倍工资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7-27
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13
1、加班工资都是以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合同中写明月薪是多少就是多少,通常乱七八糟的津贴都是不会写进合同或者不会在合同里定义为工资的。工作日超出8小时的加班工资为基本的时薪的150%,周末为200%,法定假日为300%。
2、不管你们公司是什么样的作息制度,每个月月薪内的正常工作时间是21.5天,也就是174小时,你的时薪也是按174小时计算的,也就是每月的工资÷174小时=每小时工资,超出174小时的按加班计算,计算准则见上一条。
3.未休完的年假,你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休假,如果公司不批准导致过期,你可以要求按照300%给付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23
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是对的。
加班和休假的区分方法,问你们单位的负责考勤的部门,他们的解释最权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7-25
  应当 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