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求帮助啊

3. 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南韩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南韩开证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提单上货物名称是使用货物简称,认为没有做到单单一致,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我方的处理方式是否合适?
4. 2010年A.B.进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大麻籽。对方开立信用证主要条款规定:“……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ONLY.。。。COVERING 150M/TON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DHF94308 STIPULATED.。。。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I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SUBMITIED ON 15TH JULY, 2010.”
A.B.进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后,认为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相符。在货物备妥后即邀请代表史密斯先生检验货物。买方代表看货后认为货物符合样品和合同要求,表示同意装运。A.B.公司即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证书,证明所装运的货物符合2010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并有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A.B.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凭单据到议付行议付。但是单据到开证行时,开证行表示拒付,认为单证不符:不符合如下:
(1) 我信用证“……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ONLY.。。。”你方提交的汇票的收款人却只表示:“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ONLY.。。。”,漏写ONLY,违背了我信用证的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杂质(ADMIXTURE)和水分(MOISTURE)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从你方的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上都无法确定杂质及水分的含量已经符合上述合同规定。
(3) 你方出具的证书虽然已经有史密斯先生会签,但其签字并非是真实的,经与申请人事先向我行备案的签字存样对照,差别很大故该证书无法生效。
你认为:银行的处理符合UCP600的惯例吗?在以后的业务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下面是某信用证中的有关文句:“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C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D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HE TERM DRAFITS AS IF DRAWN AT SIGHT.”
请问:这是什么种类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意味着什么?

我觉得开证行没有没有权利拒付,即使在提单上写了货物的简称,也并不能说明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因为信用证中并没有要求不可以使用简称。我行要求付款是合理的,但是我建议可以让出口商联系一下进口商,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的话,进口方银行银行不会拒绝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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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6
案例3:银行有权拒付。因为信用证有自主性,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所以,银行有权因有不符点而拒付。我方的处理方式不正确。首先应当注意单证相符,其次,为避免风险应当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案例4:(UCP600对此没有特殊规定……)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中提到“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因此银行做法不符合。其余合规。所以,要严格审查进口方资信,开证行资信、办事习惯,尽量要求即期付款信用证,或要求加开保函。
假远期信用证。意味着受益人将可以即期得款,但要负担对方开出的信用证远期汇票不获承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