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楼公司与4月20日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向国外A商发盘,有效期为5月1日前复到。4越9日我方收到B撒谎那个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商来电称:“你20日发盘已转交B商。”此时市价上涨,我方绥江信用证退回,并按调整价向B商发盘,B商拒绝接受新价,并认为他已经在原发盘有效期内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作出了有效接受,合同已成立。请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