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景气,老板故意压低员工工资,却不主动辞退,要求员工可以写辞职报告。

请问:企业今年生意差,我爸爸说2004年4月在该企业做到现在,之前每个月工资都在4500--7500元波动。如今老板说生意不好,工资压到3500左右,如果再不好可能继续往下压,这种工资根本没法接受,而且跟这个老板之前有过矛盾,更加故意刁难人,老板不开口辞退,办公室主任说不想做可以写辞职报告,我爸爸觉得有猫腻,所以不写;就这样拖着,可能在用这种压工资方法让我爸爸选择走与留。。
我在百度搜索相关资料,有些不明白,请内行人士解答下:
1、请问如果我爸爸自己提出来辞职,应该没什么补偿费或者赔偿费了吧?
2、针对老板这种故意不辞退,用压低工资方式为难人的方式,算不算违法?我方该怎么维护权益?
3、我了解到“经济补偿金”是按2008年1月1日为分界断,08年之前不满6个月不计补偿金。“双倍赔偿金”是按用工之日起算,是吧?我爸爸04年4月到现在,应该也算8年吧,如果是补偿费,应该是8个月的补偿费;如果是“双倍赔偿”情况,应该是16个月的月工资。是吗?可我爸爸这个算补偿还是赔偿呢?毕竟公司不开口说不要你做,只是说你不做可以写辞职报告,再算点钱给你。
4、我爸爸说因为工作时要经常遇到高温或者火光的,所以导致双眼视力下降,看东西都不是很清楚,所以他现在看电视都要坐在很前面才能看,可是多年来都没去医院检查,请问这个属于“职业性眼病”吗?应该怎么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5、04年签过劳动合同,签了一两年的吧,过期后就一直没签过,这个有赔偿费用吗?我查的资料说:“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不了解。
6、如果打官司,应该走怎样的程序?多长时间能有结果?请不请律师好呢?胜算大吗?费用分别是多少呢?
请指教。谢谢~

  压低工资就是克扣,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有经济补偿的。

  认真看我下面的回答,这是正确辞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提出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5
1.是的。最好确认下合同上有没有写工资金额。另外有工资随意变更的证据。
2.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单方面随意变更工资属违法行为。你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每工作满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不还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3.这个不算赔偿,算补偿,应该补偿8个月工资。公司没有过错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赔偿。
4.关于工作职业病。可以得到赔偿,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按照鉴定等级赔偿。
5.你的观点正确,事实劳动关系,但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每个月双倍工资赔偿。
6.先去劳动仲裁,减少费用,自己举证,有很大胜算。建议早点解决。祝顺利。追问

1、我爸爸可不可以自己提出辞职,自己提出是不是就没8个月的补偿金?
2.每年收入都是有波动的,那么8个月要分别求出当年的月工资,分别去加,可是有一部分工资是打入卡内,另外一部分通过现金发给员工,这么多年过去,之前的工资都记不清了,怎么办呢?
3、那8个月工资应该是应发工资吧,就是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在内的,而不是最低标准工资或者合同上规定的工资吧?4、职业病导致双眼视力下降是不是要去医院开证明?

追答

1.是的,不要写辞职报告,自己提出没有补偿。可以对此质疑申请仲裁。
2.一定要收集每个月发放的工资单,你要告公司,必须有证据。可以去银行拉工资进账明细。尽可能举证充分。
3.8个月工资是一年汇总后的月度的平均工资。
4.要向单位申请工伤鉴定。

第2个回答  2011-11-27
变更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未采取书面形式,可视为《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此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11-24
如果你爸爸主动辞职的理由不具有《劳动合同法》38规定情形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至于老板压低工资,如果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的约定条款,应不算违法。现在经济危机,企业经营困难,劳资双方应该同心协力,共谋发展才是,不要锱铢必究,为维权而维权,本末倒置。
另:你关于“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为分界线”纯属误读。关于是否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要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如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咨询,实体方面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第4个回答  2011-11-24
你这个问题,如果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给力,走法律程序的话,你上边的问题全部可以得到解决追问

我想先了解基本的,其他你们不能回答的,我再去通过其他途径了解。 不然到时候问题一通,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