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确定该企业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经过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如果批准的,应该有批复文件及审核附件,批复文件及附件中应载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及人员数量。
但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不代表员工可以任意选择上下班时间,具体工作时间的安排依然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标准工时工作制规定的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不包含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如:用餐、午休等),每周保证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休息的这一天没有明确必须是周六或周日),如果超时,应计发加班工资或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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