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国际结算案例啊?急!!!!

哪位好心人知道请快回答,谢谢啊!!

第1个回答  2009-05-05
1990年6月,我国天津P企业与来往多年的客户英国N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口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1,000,000.00,合同规定P企业于7月15发出货物,采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货到后20天付款。7月15日P企业将货物由天津港发出,8月15日货物抵达。直至9月20日,我国P企业仍未收到货款。据查,N公司已于8月30日申请破产。我方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60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还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商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进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绝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商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问,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我公司收到国外某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经由在我地方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之后,接到保兑银行的通知,声称开证银行已破产倒闭.保兑银行也不打算承担信用的付款责任,但可代我方向买方收取货款.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我国M公司向香港G客商出售商品,价格条件CIF香港,D/P见票30天付款.M公司同意G客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取得清洁提单后,出具跟单汇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向汇丰银行G客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运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行情看涨,G客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客商遂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中国W公司为开拓中东市场,同意了进口商提出的D/P30天付款条件。出口商在国内交单,到期日却没有收到货款。该公司通过船泊公司查询后获悉,货物早已提走。国内托收银行即发电进口国代收银行。回电称:D/P远期在当地一般做成承兑交单处理,进口商已承兑,故有权将货运单据提走,至于到期进口商是否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

我进口公司向西欧某国进口一批商品,在收到单据,付了款的情况之下,忽然接到港口来电称这批商品在抵达港口之后,受到海关卫生检疫当局的阻拦。因此我方要求出口商重新出口,或者退款。
对方代收行认为这样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因为《URC 500》的第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s may relate)。这一条款是信用证涉及到有关银行的基本原则,我们无论是开证银行,还是议付银行都不应当卷入到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所产生的纠纷当中去,开证行既然已经付了款,那么这就是无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并且已关闭了卷宗。有关货物的纠纷,必须由买卖双方自行直接交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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